依据公司法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并且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二)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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