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申请减刑程序
时间:2023-03-28 11:22:41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符合申请减刑的标准后,应当先写明减刑申请书提交给服刑监狱的监狱长,并且在申请书中说明下述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以及法院的判决日期、罪名和执行之日;

2、犯案情节、缘由和服刑期间的积极行为;

3、说明减刑条款,申请人符合哪一条件。

提交了申请书后,根据《刑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而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决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同时,被判处死缓最后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再申请减刑,期限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一、申请减刑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二、怎么提交减刑申请书

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执行机关审核通过的,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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