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到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其在收到行政处罚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能否消除呢
不会被消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一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行政处罚记录是不会被消除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另外公安机关是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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