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离婚能得到补偿吗?
时间:2023-05-07 14:04:45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怀孕妇女是否可以因离婚获得赔偿

妇女可以在怀孕期间要求离婚赔偿,离婚协议可以规定男子的自愿赔偿和金额。但是,在本案中,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他今后只能承担相应的生育费用和子女抚养费。

民法第1082条(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男子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申请离婚;但是,如果妇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妇女申请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子的离婚请求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说服调解男方撤回诉讼。如果该男子仍然坚持离婚,拒绝撤回诉讼,法院应发出不受理通知并通知该男子。这也是《民法》婚姻家庭法(2021年1月1日实施)为保护怀孕期间妇女和婴儿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特殊规定。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民法典》第1091条(2021年1月1日实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I)重婚

(2)与他人同居

(III)家庭暴力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V)其他重大过失

具体而言,离婚赔偿的条件如下:

(I)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2)法院因上述行为决定离婚。换言之,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基础。如果未达到离婚程度但在婚姻关系中造成损害,则不应单独提及

(III)受害方已受到伤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原告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要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原告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丧失今后要求赔偿的权利。有过错的一方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提出离婚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分别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一审不起诉的,应当二审起诉,由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双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如果一方婚后情绪崩溃或有重大过错,一方也可要求另一方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过错方也可以向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费用,但经济补偿的金额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由双方的协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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