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应当集中举证证明被告方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这一事实。通常来说,可以用于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有:相关录音录像;受害人因家暴受到人身损害的诊断书;报警记录、另一方曾经出具的道歉信、悔过书等等。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暴力属于应当判处离婚的情形之一,所以原告如果可以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且调解无效的,一般来说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家暴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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