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命令能否申请复议,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命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的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三)对行政机关变更、吊销、吊销其许可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件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确认所有权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农业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的(九)行政机关依法申请缴纳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受教育权的法定义务的;(十)行政机关依法申请缴纳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时未缴纳的;(十一)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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