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幼女的处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构成强奸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纵火罪、爆炸罪或者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猥亵是指以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用发生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1、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强奸猥亵幼女作恶多端必自毙
一青年男子,为满足自己的兽欲竟多次把魔手伸向同村幼女。4月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判处被告人梅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暑假的一天,告人梅某某到睢阳区高辛镇梅湾村梅某家中,见被害人梅某想与梅某发生性关系,因梅某挣脱逃跑而未能得逞。2008年9月上旬,被告人梅某某跳墙进入被害人梅某家中,强行对梅某进行猥亵。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梅某某又将被害人梅某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强行猥亵不满十四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商丘睢阳频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