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具体规定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等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414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现的问题
我国企业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一般需要注意哪几方面的问题: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当然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也是不征收营业税的。并且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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