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却被发包方无故拖欠尾款达15年之久,无奈之下向法院求助维权。日前,兴宾区人民法院小平阳法庭审结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兴宾区陶邓乡两村民小组支付拖欠原告陈某的工程款59200元。
1999年1月27日,陶邓乡两村民小组将该乡的三洲凌库渠道硬化1500米更新工程发包给本村村民陈某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包工包料,且工程造价为74500元。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陶邓乡两村民小组支付给陈某15300元,尚欠59200元拖延未付。一晃眼15年过去了,15年间陈某多次催收欠款却被发包方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发包方陶邓乡两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尚欠的款项59200元。
法庭上,被告陶邓乡两村民小组辩称,原告陈某已按协议完成了工程是事实,但因年久,村民小组长更换了好几届,工程款是否已支付不知道;如果真存在尚欠款项,村民小组也没有资金可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给付款项义务,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款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因原告更新的渠道是两被告共同使用,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给付义务。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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