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名错误。
(1)首先,公司的签名是错误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名、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应当由单位、银行加盖单位、银行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时,有的单位往往加盖“业务章”、“工程章”甚至“发票章”。第二个是银行签名错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但也有人误盖财务章,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章。
(3)商业汇票贴现后,当本期托收函在到期日前寄到承兑银行托收时,往往会出现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或业务章误盖的情况。
2。《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连续背书是指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下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有几种错误:
(1)一种是被背书人的名字写为背书人的名字,似乎是背书人自己转让的,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的缩写过于简单。《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开具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单位和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的缩写。银行承兑汇票时,原则上要求公司填写全称,特别是商业汇票贴现时。但单位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习惯性单位简称。这些都导致了票据背书的不连续性。(2)背书日期错误。从《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背书日期是任何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或者不记载。然而,一些单位在记录背书日期时,却不合逻辑。如果反手背书人记录的背书日期早于正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则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
(3)粘合片使用不当。《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附贴不干胶票据。持票人在汇票上的第一笔记载,应当在汇票与汇票的联名处签名盖章。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不是第一个有人在票据上签名,而是第一个有人在票据上签名,导致票据背书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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