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
北京地区的另依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京高法发(2007)95号文件]。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1、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副本10元/份;
2、因注册资本增加而变更的,1000万元以内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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