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资产评估机构为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
《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赣州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以上条件。
三、赣州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四、赣州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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