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实体公开
1、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必须事先公开;
2、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这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也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程序公开
1、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必须公开;
2、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治安处罚不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其他处罚一律填写处罚决定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证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写明处罚机关、加盖机关印章。
二、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一)条文释义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起草中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只是实施机关不同,本法可以不规定程序问题,处罚程序完全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本法仅规定公共秩序的管理问题,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管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英国就有《公共秩序法》。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维护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也可以避免单设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治安管理处罚,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中产生混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
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上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四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本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只有六个月。因而法律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因此,为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的有效实施,必须规定一些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特别是赋予公安机关特殊的调查措施和手段,如传唤和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和物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收缴违禁品等。
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来设定的,只是在一些问题上总结近20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作了相应的变通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本法已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二)实务问题
正因为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程序与其他治安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稍有不同,实践中就存在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他治安行政处罚的问题,以便适用不同的程序。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治安管理处罚和其他治安行政处罚:
第一,凡是本法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原来的治安管理属于广义的治安管理,包括公安机关所有的治安行政管理。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相继出台后,有关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剥离。目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属于狭义的治安管理,不再包含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二,凡是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例外条款。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方面,要查处这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不同于查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措施,如扣押、检查等,但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和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本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制度,这也是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凡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前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凡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例如,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处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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