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二、法定依据: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
三、审批条件:
来大陆停留不超过一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四、受理方式:承诺件
五、审批流程:
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六、应交材料: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
(一)、申请人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提交1张经中国电信办证直通车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出入境制证照片和照片采集回执;;
3、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4、查验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二)、居留签注
1、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18岁以上台湾居民须提供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其中,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和申请人台湾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1460号)
一次来往签注20元/件,一年多次签注100元/件;居留签注100-300元/件。
八、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一)窗口电话:028-38167531
(二)投诉电话:028-3816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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