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众从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欠款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下午人大常委会还表决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势必在全国范围内捍卫国家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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