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负责强制拆迁
时间:2023-05-31 17:07:31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拆除违章建筑将不予赔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显得尤为重要。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的原因。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执法主体。拆迁律师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得出结论,有权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的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有权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活动。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理,限期停止建设,或者责令拆除新建、改建建筑物限期在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其他设施。不过,拆迁律师提醒我们,国土资源局没有强拆违法建筑和设施的权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城乡规划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规划建设和违法临时建设(建)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临时建(构)筑的,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未按照处罚决定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得直接实施拆除。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3)乡镇人民政府是查处乡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未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可以拆除。(4)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有权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建设、罚款等处罚决定对建筑法规定的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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