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贷款的利息包括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人因借款而从借款人那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是有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是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另一个是逾期付款后应付的利息,即借款人未在约定的偿还日期偿还,给借款人带来利息损失。针对这两种利息有不同的起算方式:首先:关于借用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如果借贷双方在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中,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应视为借款人无偿占用,仅需偿还出借人的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因此这种情况下借用期是没有利息的。当然如果借用期内约定了利息的,应从其约定;第二:关于逾期利息:定期无息借款,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定期的无息借款,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时起算;约定借款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逾期还款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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