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法制意识。继续将机构编制工作列入县直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和镇街科学发展观综合考核,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机构编制意识。严格执行“三个一”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前置调控作用,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膨胀。要求县委、县政府两办严格审核把关,部门提报机构编制事项,未事先征得编办同意的,不得提交县里会议研究。同时,加强机构编制宣传教育和违纪预防教育,切实提高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管理。将职能作为机构设置和编制调整的主要依据,结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职能缺失或重叠,运转不畅的单位予以撤并整合。在严格控制总量前提下,实行动态调整,充实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同时严控新设立规模过小、职责任务不充分的事业单位,优化事业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
(三)严格离岗人员管理。领导干部离岗和一般人员内部退养是造成满编缺人的根本原因。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建议县里出台文件,不准单位再自行办理人员内部退养;二是按照上级要求,逐步提高领导干部离岗年龄,缩小与实际退休年龄的差距,不再批准教育、卫生等系统专业性较强的干部或副科级单位副职提前离岗;三是利用好离岗干部这一资源,从中选取部分年富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的同志参与县里的维稳、社会管理、挂职包村等中心工作。
如何坚持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
第一,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管理是管理链条上的不同环节,要突出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第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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