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符合什么原则?
时间:2023-06-08 21:51:24 2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组成的人员就是驾驶员以及行人,乘车的人员或者是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的人员都属于交通者,因为违反了交通法的规定而导致意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符合什么原则?

当事人在行驶中确实违反了交通法的规定,也就是我们大家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违章行为,如果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违章行为和意外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就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如果出现的违章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也不需要承担交通责任。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需要承担作用的大小,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出现的违章行为导致意外发生,那么就需要存在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如果双方的当事人在行驶的过程中都出现了违章行为,那么就需要知道哪一方的作用比较大,就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是三方当事人以上出现违章行为导致意外发生,那么就需要按照各自出现的违章行为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根据安全原则来判定的,因此我们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否则的话在意外发生之后只会使得我们的行驶无法受到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相关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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