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_________市______县______镇,______年,申请人全家______人迁入______。
同年购买______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______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______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______间,占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______人自______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
同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和相关的条件
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2、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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