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状况;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南京市由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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