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一、最新监视居住是否属于羁押
最新监视居住不属于羁押。
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收押的情形,而监视居住并不是在看守所执行,所以监护居住不算羁押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最新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超出法定期限,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投诉。在监视居住期间,司法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当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未及时解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认定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并且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有关单位。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如下:
1、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则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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