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申请。
申请是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启动环节,是非诉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权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无权主动启动非诉执行程序。在申请阶段,有这样几点条件需要满足:
(一)是非诉执行的执行根据。即必须存在一个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并且生效决定的内容包含了相对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之内履行的义务,且义务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二)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非诉执行的申请人主要是指作出生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外,当行政机关在申请期届满之前不提出申请时,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申请期限的要求。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先催告履行,催告期满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有权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当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由哪一级的法院负责执行。但总的来说,行政机关的申请都应当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由其受理决定是否执行。
五是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阶段,受理。
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之后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裁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后者应当自在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三阶段,审查
即受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后,法院应当由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申请非诉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只按形式审查方式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外情况下才转化为实质审查。
第四阶段,裁定
即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之后做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具体而言,如果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具备执行效力、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形,应当自受理后7日内裁定予以执行。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的嫌疑,则转入实质审查程序,在实质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被申请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首先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次是人民法院受理并且进行审查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第三,向被强制执行人发送通知;第四,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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