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由于联合体不是法人单位,如果联合体中标,那么联合体各方就是一个发包方。在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出具联合体协议注明双方的分工职责,同时,该联合体投标人共同对招标人承担责任。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什么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
1、多个投标人同属母公司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参与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
3、中标人以合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将同样数额的款项转出给相关投标人;
4、在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支付单位名称与其中一个投标人相同,且为同一银行账户;
5、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属于同一单位的;
6、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7、招标人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约定给予其他未中标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哪些情况下招标无效呢
下列情况下投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二、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或者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三、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三、无效投标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全文8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