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益性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公益性拆迁属于国家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能源、交通、能源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根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凡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如何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补偿。一般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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