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二)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三)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五)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
1.中远期收汇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4.注明登记出口销售账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6、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或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受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办结。
(二)承诺期限
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五、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