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一般由由原告预交,由败诉者承担。因为离婚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判决的,胜诉方不一定无过错,败诉方不一定负主要责任,因此由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离婚费用由谁承担。
三、诉讼离婚需要些什么材料
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状一式三份,法院留存一份,自己留一份,被告需送达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及相关的户籍证明;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主张其相应诉讼请求成立的诉讼证据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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