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有组织机构和章程;4.有合格的教师;5.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6.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7.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二、办理材料
原件3份。
复印件3份有筹设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原件3份。
1.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本项材料。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
1.学校用地和校舍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租用学校用地、校舍的,必须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及出租方产权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消防验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要求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或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原件3份。开办企业或个人的资金证明并包含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盖章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收原件)。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岗位培训合格证明、聘书各1份。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各1份。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会计资格证,聘书各1份。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网址:http://wsbs.ynf.gov.cn/servicehall/)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云浮市教育局职成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后进行实地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递交给领导班子会签或上会审定,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正式设立批准书》,打印办学许可证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云浮市教育局职成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后进行实地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递交给领导班子会签或上会审定,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设立批准书》,打印办学许可证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教育局职成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宝马路2号教育综合楼304室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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