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泉虽然没有雇佣B和C,他通过A的转包和介绍,接受并认可了B、C的劳动成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处理。”活动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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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并且雇主和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他们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