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10年前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因被执行人举家搬迁不得不中止执行。在阳曲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得以起死回生。4月6日,申请人的父亲收到了迟来的23660元执行款。
骑车被撞致伤残
2001年8月5日,阳曲人白某驾驶朋友胡某的摩托车,载着胡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108线591公里路段时,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高某撞倒。当时,白某属于无证驾驶,胡某的摩托车也属于无牌车辆。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白某则逃离现场。两天后,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过交警认定,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出事后,高某经医院全力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但由于脑部严重受伤变得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长期护理,已达到五级伤残。
由于就赔偿问题始终达不成一致,高某将白某、胡某一起告上了法庭。2003年6月20日,阳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白某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8857元。胡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高某住院期间,白某在支付10700元医疗费后,便再没有露面。随后,高某家人多次找两被告要求履行判决,却始终没能找到两人的踪迹。无奈之下,高某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杳无音讯
案件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来到白某、胡某家中执行,但两人却杳无音讯,村委会、亲属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执行法官在两人的居住地也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03年10月27日,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并征询申请人同意后裁定案件中止执行。
一直到2009年8月,由于家庭困难,法官多次寻访被执行人无果。申请人高某的父亲,再次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强制执行。为了查找案件线索,当年8月24日,法官一行3人再次来到胡某所在的北留村,对其父亲进行耐心的思想工作。法官在讲明不自觉主动履行义务将负法律责任的时候,老人表示要代替其儿子履行部分义务,前提是剩余的执行款不能要求其儿子胡某一个人执行。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申请人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胡某的父亲赔偿申请人39000元。
眼见案件执行有了良好的转机,执行法官未有半点懈怠,一方面多次赴白某所在的中社村查找,另一方面则在全县各金融机构展开了撒网式查找,希望找到被执行人存款。可是,仍然一无所获。
偶然机会获悉线索
今年3月份的一天,执行法官孙宝成去阳曲县社区管理办公室办理公务。此时,社区工作人员接到一个电话,是询问办理户籍事情的。孙宝成隐约听到打电话人的名字,与白某妻子的名字一致。这一意外消息,使他如获至宝,在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打电话者的信息后,孙宝成确定其正是白某的妻子,他们现居住在县城南坡街。孙宝成马不停蹄地带领书记员赶到白某的家中,却只见到了白某的母亲及妻子。当问及白某的去向时,其妻子说在外面打工。
孙宝成不急不躁,耐心地对白的妻子进行说服教育。当得知受害人高某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极度困难时,白某妻子面露愧疚之意,然后向执行法官提供了白某的手机号码,并答应转告丈夫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3月28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执行局,法官努力做工作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此时,白某主动提出尽快想办法履行义务。在法官的主持下,白某在将案件剩余的执行款履行的同时,补偿申请人迟延履行款3500元,共计23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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