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就拆迁而言,这一利益制衡机制至少涉及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评估纠纷解决机制、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征收补偿标准等六个方面,以及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作用。首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哪些拆迁项目属于商业利益,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卖地拆迁。由于我国缺乏判断公共利益的标准,为被拆迁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践踏私有财产开辟了便利的途径,也激发了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的抵触情绪。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赋予公共利益一个判断原则和一般标准,使公益性拆迁在实践中能够按照补偿制度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强制拆迁。界定公共利益的合理模式是:法律挂牌、民主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可以尽量列出公益事项,明确公益事项的一般范围;应当有一个民主的过程,即政府提出的公益项目应当由当地群众讨论,形成一种公开讨论。政府必须明确公益性在何处体现,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众也可以对政府的建议和解释发表不同意见。经过民主公开讨论程序后,政府仍有权决定是否符合公益性。被征收人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房屋征收程序。房屋拆迁是对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因此,应从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制定严格的拆迁法律程序。拆迁程序是被拆迁人合法程序的保障。它是拆迁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征收程序一直受到各国立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征收行为的限制是“依法”,只是体现了法定程序的意义,而没有达到“正当程序”的高度。因此,《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需要明确,政府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拆迁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即房屋拆迁只能在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全额赔偿。第三,评估争端解决机制。完善拆迁评估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先责成被拆迁人组织拆迁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对话会。评估机构将详细介绍评估结果的依据、方法、考虑因素、计算过程和依据;评估机构解释后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或者两个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对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听证会,两个评估机构将予以答复,专家组将鉴定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拆迁评估委员会和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评估委员会由拆迁评估专家库随机产生,为拆迁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异议认定。第四,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征收的行政程序,而没有规定相对完善的司法程序。健全有效的救济程序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鉴于目前的规定,应当删去《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拆迁执行的规定。至少,这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相抵触;此外,对《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拆迁当事人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房屋拆迁(同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拆迁当事人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可以变更为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第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对市场主体的产权进行限制,但拆迁毕竟意味着剥夺了市场主体的产权,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考虑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的需要,有必要对被拆迁人给予全额经济补偿。安排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费,确保征地后对方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征地前;个人住房被征收时,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从来没有一个制度在宪法中否认征收权。最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事实上,限制征收的最重要途径是充分合理的补偿。在补偿方式上,以货币补偿为主,辅以物质补偿、就业安排、生产建设、生活设施提供和生产生活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帮助他们继续生活,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房屋拆迁而下降,从而保护被拆迁人的生活条件不受损害。法律应明确补偿标准,包括补偿财产的计算日期和补偿财产的计算方法,最终确定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补偿标准,从而避免因灵活性过大而造成的不可操作性。第六,政府的作用。目前,关于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作用存在一些争议。房屋拆迁一直是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还需要政府的参与,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整个城市建设的最终成果。因此,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作用值得重视。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土地使用者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自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开发商和业主。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直接参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活动,或委托开发商进行拆迁,由于涉及自身利益,难以实现司法公正。面对政府、开发商或拆迁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不可能公平讨价还价。因此,关键问题是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要认清自己的地位,其主体责任要集中在规划管理和审批上,而不是过多地介入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我们应该脱离实施过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转变有关部门职能,由拆迁管理人、执行人转变为拆迁事务管理人。一般来说,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作用是多样的。从不同的角度看,政府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人民利益的保护者、协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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