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票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而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
(2)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则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3)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则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5)汇票的付款日期有4种,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而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6)汇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将丧失对一切前手追索权,本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时仅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须负付款责任;
(7)汇票的拒绝证书包括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本票只有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拒绝付款证书;
(8)在我国票据法上,允许发行商业汇票,但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
(9)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以确定到期日和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行为完成即负付款责任,无须再以承兑制度确定付款责任;
(10)汇票基于不同的情况,可以发生期前追索与期后追索,本票基于见票即付的性质,不可能发生期前追索,而只能是期后追索。
汇票和本票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汇票与本票区别有:
1
、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
、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对汇票已承兑的付款人无条件地付款给收款人。
3
、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译是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的英文直译是汇兑券,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汇票与本票联系有:
1
、具有相同的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
、同样具有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
、最大功能是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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