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依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三)对会计账簿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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