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伪性极大。只有查证属实的,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警察录口供是必须开录像和录音吗
警察录口供是否需要开录像和录音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警察录口供开录像和录音的情况有重大案件,如贩毒、拐卖妇女儿童、命案等;
2、不开录像和录音的情况有民事纠纷、偷盗等。
录口供是指警察或派出所的审讯人员审问受审者,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的记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有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证人出庭作证,应给予适当的物质补偿,并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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