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可以找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一、土地纠纷的类型
(一)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二)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三)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二、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二)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三)用地手续不完备;
(四)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五)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六)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七)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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