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行为。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共同特点是客观行为中的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许多差异。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指什么
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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