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什么样的处罚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在被证明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在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别人走私货物,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如果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走私的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如枪支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等,即使价值数额不大,仍会构成走私罪、走私毒品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一、走私行为的规定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售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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