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谁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开发一个技术项目时,尽管经过合同当事人努力攻关,密切协作,也可能产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因此,当事人的投入很可能没有产出,风险较大。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的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风险责任;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确定的,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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