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亲属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如果不是普通的人犯,还是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那就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该项制度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亲属会见人犯的必要制度。
一、被判处拘役家属可以去探望吗
拘役期间,家属是可以探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但是在实践中,拘役人员每月可以回家规定落实的很少,所以拘役人员家属探望就成为常态。
二、拘役一个月需要向看守所送衣服吗
需要,衣服、被褥,一般由嫌疑人自备。因此,可以送些衣物和日用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食物不能带流食或液体之类的,生活用品不能带绳索,玻璃,刀具,铁器,尖锐物等危险品.其实在看守所,需要送些衣物或钱就可以了。其他都是没必要的。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也就是说送日常生活用品,别的送了也是白送.现金,和违法的物品比如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只能是简单的个人生活用品,除此之外的都属于不允许带的。
看守所里一般羁押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和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可以带钱给犯罪嫌疑人的,但是不能过多,还可以在送一些吃的和必须的生活用品(不可以带的如带鞋带的鞋子,腰带金属物品和硬物)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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