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转变思想观念。
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影响政法机关执法严肃性,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还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对超期羁押的认识,转变思想观念,把严格、公正执法作为各级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来抓。政法机关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深入学习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增强程序法的意识,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对法律高度负责,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赔偿意识及人权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各项执法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
1、认真实行换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级办案机关要认真执行换押制度,尤其是移送单位必须立即将换押证复印件或传真给看守所,接案单位应在接案后三日内及时到看守所换押;
2、对羁押期限实行登记催办制度,准确掌握每一个被羁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和诉讼期限,将被羁押人员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手续和羁押期限进行必要的登记,登记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催办制度是对即将超期的案件,由看守所催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办结或移送的一项制度;
3、建立超期羁押处罚办法,制订《超期羁押追究责任办法》,把超期羁押与各政法机关的执法质量考核挂钩,把依法办案作为各部门年终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奖惩兑现。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法临督力度。
一是加强各单位及其内部监督。发挥法制、纪检监察和看守所监督制约作用,形成办案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杜绝不按规定审批延长羁押期限,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室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超期羁押的发现一件纠正一件,并定期通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三是各单位要对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跟踪监督,并制定催办、纠正超期羁押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从根本上促进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
(四)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协调配合。
公、检、法各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有效地执行法律,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共同努力杜绝和根除超期羁押现象,树立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一、超期羁押现象为什么会存在?
超期羁押现象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有很多,不同层次的原因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超期羁押问题此消彼长,久治不绝。直接原因在众多原因中显而易见,超期羁押因此而直接产生,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对此进行分析和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1、犯罪嫌疑人数地作案,取证点多线长,作案次数特别多,久查不清。
2、犯罪嫌疑人明确,但证据不足,难以结案。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确定,但调查收集证据困难,阻碍了案件的侦查终结,客观上也就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3、疑难案件向上级请示未能及时地得到答复。遇到疑难案件,一般都须向上级领导请示。但实际中有些疑难案件各方原因错综复杂,牵涉面较多,上级领导未必能及时地作出答复。这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必然受阻,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4、同案犯在逃,在押犯的犯罪事实不清,影响结案。
5、办案经费不足,影响证据的及时调取,从而无法结案。而有的案件因办案经费不足,致使证据无法及时得以固定和收集,有的证据甚至因此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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