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城市绿化将面临哪些法律制裁?
时间:2023-07-03 15:00:38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化、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巩固绿化成果,严禁乱砍乱伐城市花草树木、侵占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对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市绿化用地不得随意侵占。确因建设需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附表一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二、城市花草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因建设需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后,按附表二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三、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按附表三标准赔偿。

四、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河道绿地、风景林地的补偿、赔偿费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统一收取。

五、收取的补偿、赔偿费除补偿绿地重建费用外,其余转为绿化基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六、各县、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扬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八、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后施行,过去规定如与本标准相抵触,以本标准为准。

附:附表一、扬州市占用城市绿地的赔偿标准(略)

附表二、扬州市砍伐、移植城市花草树木的赔偿标准(略)

附表三、扬州市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赔偿标准(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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