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数额不大的,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两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这是一种较轻的挪用行为;
2、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虽然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不受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或三个月是否退款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
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发布部门: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1、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o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0000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2、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o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io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供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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