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感情不合一般要提供下列证明:
1、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2、证明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1、证明是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等。
怎么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是可以被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却不是被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公民在书写民事诉状之前,就需要明确自己的婚姻目前处于什么状态,若是在诉状之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宣告婚姻无效,但是给出的理由是夫妻长期分居,那么此请求是极有可能会被法院驳回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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