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应注意:
1、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
2、明确请求范围。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1)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2)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3)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
一、什么是债权申报的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简述无因管理原则
构成无因管理的法定要件是: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以及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还可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
全文8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