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证丢了可以再婚吗
可以。再婚领取结婚证不需要出具离婚证。
离婚证丢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补领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一)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二)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通行证或者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三)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通行证或者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四)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本人身份证。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
本人的有效护照。本人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六)当事人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备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的法律特征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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