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应当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时间:2023-08-11 03:10:18 4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应当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1、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

2、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侦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社会救助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2、行政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家庭暴力通常伴随着拳脚、棍棒武力,如果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或者损失,甚至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3、民事救济

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4、刑事惩罚

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妇女在家庭中遭到男方的家暴时,作为被暴力的一方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施暴的一方情节较轻的会被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罪名成立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且可以向施暴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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