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功能或服务目的上是否有较大关联。
当商品功能与服务目的均指向同一个结果或产生同一个效果时,应当认定两者具有较大关联。
2.消费或服务对象上是否存在较大重合。
从相关公众角度考虑,当其基于相同的消费习惯或消费目的,使用标有同一个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时,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上述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系同一主体或二者之间有关联。那么该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或服务对象就具有较大的重合。
3.消费渠道或服务场所是否有紧密关联。
商品经济社会中,特别是针对普通个体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影响交易发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即人流量。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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