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指虚伪陈述。如将质量低劣的商品房说成优质的商品房。由于陈述的载体不同,使得虚伪陈述的表现形式即欺诈方式也不尽相同,如虚假广告、虚假的口述、虚假的合同条款等等。是否强调欺诈方式,在欺诈的认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认定欺诈的时,不能强调或不考虑欺诈方式是至关重要的。同样的虚假陈述,都符合欺诈构成的其他条件,出现中正式的合同条款中就认定为欺诈,而出现在广告要约当中就不认定为欺诈(实践中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欺诈方式不应也不能成为影响欺诈构成的因素。无论欺诈方式如何,这都在其次,主要的是欺诈方式中的陈述内容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性。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抽他方台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如房屋在担保中,在出售此房屋时,未告知买受者担保之事实。
在欺诈方作出欺诈行为后,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了错误认识,这里应注意两点:
1、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民事行为内容有密切关系。如果与其提供的该情况与民事行为内容无关系,则不能认为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2、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民事行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如因误信对方的虚假宣传而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商品房当成了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房。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款陷入错误认识或所发生错误认识内容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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