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怎样处理
1、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2)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3)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二、民诉法对公告送达有哪些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仲裁应诉通知的,应当说明申请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开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或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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