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限制
时间:2023-08-05 09:12:23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

一,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交强险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为一万元。

二,上述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仅仅局限于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这样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两个项目的赔偿。

三,如果机动车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一万元降为一千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所以说当今社会交保险还是很有必要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包括哪些在文章中也写的很清楚了

不管我们是做什么职业,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建议我们给自己买一份保险不管事人身安全还是车辆安全,都是对我们自己的一种保障。

医疗费用支出控制的主要方式

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不外乎两条途径:对医疗服务需方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1、对需方采取的费用控制措施

费用分担。通过让参保人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方式,可以提高他们的费用意识,减少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行为,从而达到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的目的。医疗保险机构通常采取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及建立分担比例等方法,与参保人共同分担医疗费用。这种措施对医疗费用的控制程度,取决于参保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参保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越高(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比例就越低),医疗服务需方的费用意识就越强,对他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越大,对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力度也就越大。当然,医疗保险机构也不能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而使参保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过高,这样会影响到参保人的健康及医疗保险的参保率。

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医疗保险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医疗服务都提供补偿,只能将其中的一部分医疗服务包括在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医疗保险机构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需根据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水平、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和类型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例如,确定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等。参保人利用了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内的医疗服务,均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费补偿:但如果所利用的医疗服务没有被包括在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之内,则需自付所花费的医疗费用。通过这种限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方式,既可以保障职工能够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此外,还可以通过对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采取不同补偿水平的方法(如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水平明显低于在社区卫生机构就诊的补偿水平)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利用费用较低的社区卫生服务。

其他。对需方采取一些其他措施,如个人账户、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医疗经费、加强费用意识的教育、对违规的参保人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等,以鼓励参保人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节约医疗费用,从而达到控制不合理医疗保险费用水平的目的。此外,为了减少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逆选择,医疗保险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即选择低风险的人群作为被保险对象,而将高风险的人群排除在外。这是商业保险为达到营利目的所采取的对医疗保险费用进行控制的手段之一。但这种方法并不是控制不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而是对应该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也予以控制。

2、对供方采取的费用控制措施

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会尽可能多地提供医疗服务,甚至过度提供服务及提供不必要的服务,即所谓的诱导需求,从而导致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及医疗保险资金的不合理利用。对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这种行为,可以通过采取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来进行约束。

对医疗保险提供者进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选择为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增加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性,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医疗服务领域,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和降低服务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是“钱跟着病人走。”如果某一个医疗机构信誉不高,服务质量不好,病人就不会来这个医疗机构就诊。失去了病人,就意味着失去了市场份额和收入。这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努力提高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质量,减少不良的经营行为(如过度提供服务、诱导需求等),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的发生。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行政手段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外部监督,以限制它们过度提供医疗服务和诱导需求的行为。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监督医院和医生的用药情况、大型诊疗仪器的使用情况、转诊情况及收费价格,检查门诊人次、处方张数、出院病人数等,并对一定时期内的医疗费用情况进行评价,对出现不良经营行为的医院或医生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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